党纪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①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增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资助各人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加入《条例》修订事情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同志从修改配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增强对干部全方位治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离开来”,激励干部敢于继续、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离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结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照旧“为私”,分清“无心”照旧“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继续者继续、为卖力者卖力、为做事者撑腰,以免除宽大党员、干部投身做事创业、革新立异、推动生长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划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掌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备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制止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划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划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法,既体现动辄则咎,实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避免泛起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过失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划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差别情形划分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看待提供了规则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离开来”涤讪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治理监督和勉励继续作为统一起来,把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引发宽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立性,营造做事创业的良好情况。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